◆1.安吉茶叶站诉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2)浙05民初48号】
◆2.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诉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21)浙0522民初6283号、(2022)浙05民终887号】
◆3.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威士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张某、项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浙0521民初3177号】
◆4.湖州织里木棉印记服饰有限公司与某果服饰有限公司、某翔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浙0502民初6134号】
◆5.刘婷婷与某如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谢某某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2)浙0522民初1518号】
◆6.朱某某、茅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2022)浙0502刑初354号】
◆7.赵某某、薛某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022)浙0522刑初203号】
◆8.安吉久大家具有限公司与某卡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2022)浙0523诉前调确195号】
安吉茶叶站诉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2)浙05民初48号】
2015年5月,安吉县农业农村局所属的安吉茶叶站注册“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生产地域范围为安吉县行政区域,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自2021年起,某茶叶经营部在知名电商平台上开设一家网店,在售卖商品的名称、介绍页面、售后服务卡等显著标注“安吉白茶”。2022年2月,安吉茶叶站以某茶叶经营部侵犯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为由诉至市中院,诉请判令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茶叶经营部在商品链接、商品介绍页面及售后服务卡上使用“安吉白茶”,除了与安吉茶叶站第14982232号“安吉白茶”字体存在差异外,并无明显不同,容易使消费者对白茶产地及品质产生错误认识。且某茶叶经营部未能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白茶”产自安吉并具备特定品质,故认定某茶叶经营部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遂判决某茶叶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吉茶叶站经济损失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地理标志凝聚着独特的自然人文特征,承载着极大的经济价值,已成为我国“十四五”规划打造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安吉白茶”这一证明商标,对提升白茶产品质量、知名度和附加值起到重要作用,创造了“一片叶子富了一方百姓”的致富故事,成为“两山”理念转化提升的生动实践。本案是一起通过网售方式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典型案件,在去年“4.26”知产宣传周期间,由市中院杜前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随即当庭履行赔偿义务。多名代表委员、相关部门及茶企代表旁听庭审,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一方面,通过释法明理,引导经营者认识到品牌价值是最核心的竞争力,从而自觉维护好地理标志产品的口碑声誉,让地域特殊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和众多生产者共同努力形成的商品特定品质得到保护和延续;另一方面,支持政府和行业组织不断健全和创新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管理方式,持续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维护品牌价值,把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真正转化为创特色、惠民生、促共富的累累硕果。在法治的呵护下,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了更高的经济价值,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地理标志、护航共同富裕的决心和担当。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诉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21)浙0522民初6283号、二审案号(2022)浙05民终887号】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社)就案涉《母婴护理》教材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社经调查发现,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开展母婴护理课程培训时向学员提供《母婴护理》盗版教材,侵犯了出版社著作权,将其诉至法院。庭审对比中,出版社认为《母婴护理》正版书籍封底页有防伪标签,但被诉侵权书籍没有,封面图片颜色与正版数据略有不同,其余内容一致。被告认为其书籍从他人处购买,对正版盗版无法分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的出版内容相同,但被诉侵权书籍明显存在无防伪标贴及书籍纸张粗糙、封标印刷不清晰等问题,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书籍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的盗版书籍。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售盗版《母婴护理》书籍,应停止侵害《母婴护理》发行权行为。但其作为民办学校,通过正规教育机构购买图书产品,且购买价格为正版图书的市场销售价格,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需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被告承担出版社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合法来源抗辩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要求销售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客观上要求销售者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合法取得。本案中,关于主观要件,被告法定代表人在上海某职业进修学校培训后以正版图书原价购买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上海某职业进修学校作为培训学校,其向学员销售教材符合日常经验常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该职业进修学校购买被诉侵权书籍,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应推定其实际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被诉侵权产品系盗版书籍,故认定被告主观上无过错。关于客观要件,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书籍来源为上海某职业进修学校,来源者身份信息明确。被告仅是在培训时购买了10本被诉侵权产品,且已提供购买收据。从当初购买的初衷和交易过程看,双方之间形成完备的书面合同、送货或收获凭证、发票等证据的可能性极低。被告提供微信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和收据等证据材料,已穷尽了证明手段,在此基础上,不应再苛责其提供完备的合同及发票等。被告成立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法定代表人参加上海某职业进修学校的培训,在成立初期经营规模、专业程度较为有限,被告在购书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的设立旨在保护善意销售者,打击源头侵权。从该初衷出发,被告也已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了侵权产品的来源信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仅承担较低数额的合理维权费用,兼顾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的利益,在保护创新的同时更支持了创业,全面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威士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张某、项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浙0521民初3177号】
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威士文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营范围为生产空调设备和配件、阀门、风管及售后服务、销售自产产品等。1997年,上海威士文公司获准注册第1054461号商标“威士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调调节装置,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和器械,空调风扇,风扇鼓风机(空调零件)。经过二十余年的持续使用、广告宣传,“威士文”商标在空调通风设备行业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浙江某威士文公司成立于2021年,经营范围包括风机、风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等。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为公司股东、监事。上海威士文公司认为,“威士文”属于臆造词,显著性强,在浙江某威士文公司成立前,“威士文”商标和字号在通风设备行业早已经其长期持续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后同业竞争者难言不知。张某、项某在设立同类公司时理应予以回避。浙江某威士文公司使用“威士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属于恶意侵权,攀附意图明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此外,张某将抖音、微信昵称命名为张某名字并括号标注“威士文通风”,属于商标性使用“威士文”,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浙江某威士文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威士文”字样,同时赔偿原告3万元。
本案是一起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身企业字号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相似的法律角色。二者都是为了将特定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分,使公众可以有效地对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识别,从而起到引导消费选择和提供质量保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在产品的选择上越来越注重品质,其中商标或企业字号是公众区分和辨别品质的一个重要标识。这就导致了部分经营者出于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目的,注册与知名品牌相似的企业名称,试图通过这一“合法外衣”,利用商标和字号功能的相似性,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攫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法院对此种行为予以了否定性评价。此类案件警示广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务必通过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打造市场信赖的品牌,切勿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动起“歪心思”,引发诉讼风险。
湖州织里木棉印记服饰有限公司与某果服饰有限公司、某翔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浙0502民初6134号】
原告湖州织里木棉印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棉印记公司)是一家专门设计、生产、销售儿童汉服的企业。木棉印记公司系“花猫巧巧”系列美术作品(共4幅)、“月神”系列美术作品(共3幅)及“菠萝菠棱”系列美术作品(共5幅)的著作权人。木棉印记公司将三个系列美术作品用于设计、生产多款汉服,通过抖音账号发布、推广并进行销售。某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翔公司)依照木棉印记公司销售的汉服款式,自行生产了同款汉服并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销售。某果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果公司)通过其抖音官方账号宣传、推广及天猫店铺销售上述侵权汉服。合计销售总数4035件,涉及金额共计69014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猫巧巧”等系列美术作品系以动物形象、花朵等元素构成的绘画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构思,表达了个性化的思想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案涉侵权汉服均系某翔公司仿照木棉印记公司生产的汉服样式自行打版生产的同款汉服,汉服上印制的图案与木棉印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系列美术作品相比,在色彩、线条等元素构成上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某翔公司作为侵权汉服的生产商,未经木棉印记公司许可,擅自将与系列美术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制作在案涉侵权汉服上,并以网络销售方式向公众展示、出售,其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对木棉印记公司享有的系列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某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支付合理对价从某翔公司处合法购进案涉侵权汉服,且其与某翔公司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监事均相同,故其销售的该两款侵权汉服不具有合法来源,其网上销售行为构成对木棉印记公司享有系列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赔偿标准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确定,案涉侵权汉服生产或销售数量乘以销售单价乘以利润率20%进行计算。同时,综合考虑被告具有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5倍。
本案为“山寨”汉服侵害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汉服上印制的具有独创性的花纹、图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木棉印记公司在诉前就侵权问题与被告进行过沟通;某翔公司自认其采购木棉印记公司生产的汉服是用于打版生产同款汉服;某翔公司、某果公司在诉中仍在销售侵权汉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汉服在流量较大的抖音、天猫网络店铺内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大、地域范围广;案涉美术作品被完整印制于侵权汉服上,视觉效果突出,显著提升汉服的美感,是消费者区别于其他汉服产品的主要部分,对产品整体价值的贡献率较高,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法院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处较高赔偿数额。该案警示童装经营者应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市场秩序,坚持创新驱动、有序竞争,促进童装产业健康发展。
刘婷婷与某如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谢某某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2)浙0522民初1518号】
刘婷婷在经营某普拉提健身工作室期间,在抖音APP发布两段普拉提训练视频。被告某如瑜伽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如瑜伽公司)营业范围包含健身休闲活动,从事瑜伽培训,法定代表人为谢某某。2021年11月,谢某某未征得刘某某同意,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主页发布该两段普拉提训练视频,且未标注。谢某某的微信昵称为某如瑜伽蓝蓝。刘某某得知后向某如瑜伽公司、谢某某发函,要求其删除该视频,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某如瑜伽公司、谢某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案涉两段视频。后刘某某将某如瑜伽公司、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如瑜伽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谢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主页向刘婷婷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未征得刘某某同意,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两段普拉提训练视频,侵害刘某某著作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因刘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情况,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酌定谢某某应赔偿刘某某的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维权费用7500元,合计135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普拉提训练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从无到有独立创作”以及 “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独创性”的“创”,是指创作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案涉两段普拉提视频体现了制作者对普拉提运动的设计、编排、呈现,其内容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范畴,刘某某对此应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案涉视频被谢某某私自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未注明作品来源,可供其全部微信好友自行点击查看,以达到吸引客户、宣传公司的目的,已经侵犯了刘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下,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创作优秀的视听作品往往需要精心地构思、编排、拍摄、剪辑等,与此同时要获取他人作品并以自己名义发布、传播却极为简单,导致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纠纷频发。本案判决对注重原创的自媒体经营者给予了有力支持,有效规范信息传媒行业的发展秩序,为创新创造提供了更优质的法治环境。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茅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上海隽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与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畅途”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窨井盖1900余件,共计人民币109余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上述井盖以120余万元的价格销售至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湖州市吴兴区红丰新村老旧小区改造及污水零直排等工程。被告人朱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茅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向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茅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茅某某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本案系湖州法院审理的涉建筑市场领域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窨井盖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城市道路通行安全的重要作用。假冒知名品牌的窨井盖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人明知建筑施工企业指定供应“畅途”品牌的窨井盖,为获取超额利润,未经“畅途”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窨井盖供应至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且大部分已用于工程施工,既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减损商标所负载的品牌商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为小区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老旧小区居住者以老年群体、困难群体居多,安全意识和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窨井盖出现质量安全,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本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二被告人实刑并判处高额罚金,依法打击了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同时,也凸显了审判工作以群众利益为根本坐标,服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等民生问题,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赵某某、薛某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022)浙0522刑初203号】
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等受人雇佣,将散装白酒灌入回收的“牛栏山”酒瓶中,“改头换面”假冒“牛栏山”白酒,并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多万元。被告人薛某某参与生产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至少7000箱,非法获利32000元,销售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销售金额约58420元。薛某某另组织吴某等人生产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500箱。2019年起,被告人赵某某销售印有注册商标“牛栏山”的纸箱、标签以及瓶盖,销售金额至少58400元。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并销售,销售金额773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等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部分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赵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赵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同案的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商标标识是区别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案多名被告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知假造假、知假售假。特别是赵某某,此前曾因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而被判处缓刑,但其未能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性质较为恶劣,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并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严惩。鉴于薛某某、赵某某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通过“法护知产”在线协同应用向市场监管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市场监管局根据建议将被告人薛某某、赵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并反馈法院。未来法院还将对二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涉诉情况进行为期三年的后续跟踪,一经发现其再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安吉久大家具有限公司与某卡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2022)浙0523诉前调确195号】
安吉久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大公司)是本地一家专业生产电竞椅、办公椅、商务用椅及配件的知名企业,在产品研发和专利保护上长期存在较大投入。2015年12月2日,久大公司获得“椅子扶手”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广泛生产经营相关产品。某卡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卡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主要经营货物进出口、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销售。2022年年初,久大公司发现,长期以来某卡公司销售产品所安装的扶手,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完全一致,遂向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
市场监管局受理案件后,通过“法护知产”在线协同应用将案件信息推送法院,并请法院予以协助指导。法院收到该案信息后,向市场监管局了解双方诉求及主张,发现本案处理难度较大,随即指派擅长调处知产纠纷的审判人员协助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经过十多次的协商,久大公司与某卡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因双方前期矛盾较大,调解过程中一方曾多次反悔,且双方也未能达成当场付款的调解方案,为避免因后续履行再产生纷争,协议签订当日,市场监管局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该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安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当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并通过“法护知产”即刻向市场监管局和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裁定书明确了双方签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某卡公司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案结事了。
本案是湖州市首例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做出司法确认的案件,全案办理完毕仅用时1个月,受到双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好评。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作为职能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权威地位,由其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利于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也能进一步丰富多元解纷力量,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源头治理。然而,行政调解协议在本质上仍属于民事合同,并不因主持调解主体系行政机关而当然获得强制执行力。换言之,一旦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在事后反悔、不愿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款、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则权利人仍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自身权利的实现,导致权利人接受行政调解意愿下降、司法资源浪费。本案中,法院与市场监管局积极协同联动,创新“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工作方式,为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加上一道“保险”,有助于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协议内容,在提高解纷效率的同时也显著降低维权成本,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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