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建筑共29层,每层设置8个住宅单元和一座剪刀梯,走廊采用敞开式外廊,起火部位位于12层08号房,为一房一厅结构。起火位置为客厅,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遇难者休息的房间位于客厅西侧。
监控显示,从12日7时起,8名人员先后将4辆电动车推入公寓电梯,物业发现了这个情况,但没能有效制止。13日凌晨2时许,最后一辆电动车推入公寓进行充电,直至13日中午12时许,还在熟睡中的6人被爆炸声惊醒。随后,高温烟气和大火随着大风迅速向房间蔓延,而睡在房间的焦某(16岁)、牟某(15岁)2人未能逃出房间。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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